加拿大伦敦华人网™

 找回密码
 注册
查看: 969|回复: 3

闹了半天 美国居然是这么的"不自由"?

[复制链接]

387

主题

893

帖子

5

精华

论坛元老

Rank: 7Rank: 7Rank: 7

积分
3933
威望
2670 点
资产
5370 金币
注册时间
2010-5-25
发表于 2011-3-21 20:3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/ \+ U7 Q0 b! O; f
美国的不自由,不身临其境是很难想象的。 要写美国的"自由",好象必须从它的"不自由"写起。   
# ?( z9 N( y# A! ^9 D$ H6 M; F# x: A! Q. }  a5 J
, c, R+ W# D9 g6 f
一,美国为什么刑事犯罪率是中国的几十倍?  在我们中国,一个人犯了事,可分为两种,一种是违法,另一种是犯罪。所谓违法,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,做了法律不许做的事情。犯罪,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反行为。 " X. A0 j9 M; L4 p' V- |+ i6 b7 h
- H$ Q* \. j4 _
比如说,你无缘无故将人毒打一顿,并捅上一刀,但只是造成被害人眼青鼻肿,身上的刀伤不足10厘米,那么你的行为在中国不算犯罪。  
: y; u6 K1 f( j' E( s% Y0 J
0 `8 O# A2 i4 w" }9 Y" N7 Y' j# k但在美国,就不同了,上面所述的那个打人案例,在美国就是严重暴力攻击案件,属刑事重犯。在美国犯罪是违法,违法了就是犯罪。就是马路上的停车的时间表超时了,所给的罚单的背面也只有两个选择:认罪()或不认罪()。所以在美国没有违法和犯罪之分,20岁的你,喝了一口啤酒是犯罪,对女同事讲了一个让她反感的黄段子,那也是犯罪,而且是性犯罪。正是因为一方面,美国的法律多如牛毛,另一方面美国警察的“有法必依,违法必究”的严肃态度,导致了3亿人口的美国,平均每年有2000万个刑事犯罪案件。. E1 K; z* \4 y  E- L7 M9 |
+ {4 }# _* E" T4 _3 {
所以说,美国是犯罪的地狱,是罪犯的天堂(源于对罪犯的***和司法保护)。   
  l! S! W: C' {$ {9 P+ X
. u) ^) `- x/ x1 n: {7 Y
/ o. Z( K. X0 |1 t  o(1)去河里钓鱼也是犯罪。
- M" A# ], {+ p9 o- ^* z6 k* h- p+ `* _- G) ~6 v; u9 ^
在中国的时候,我觉得周围的人都认为,美国既然是以"自由"而出名的地方,那就是行为可以非常放任,没有什么约束。我差不多也是带着这样的概念踏进这个国家的。但是,才住了没几天,一个女孩子告诉我,她的一个好朋友被拘留了。前一天正好是周末,那个年轻人和他的朋友在自己家的河里划船,钓鱼。但是,他们越出了自己的地界,由水路进入了公园的范围。结果被警察发现,宣告他们违反了当地的两条法规,我只记得其中一条是没有事先取得在公园钓鱼的许可证。总之,两条 "罪名"在我当时看起来都根本算不了什么。但是在美国,按当地法律完全符合拘留条件,(当然,拘留是有时限的),这样的违法行为不是很严重,可以交保候审,但是,规定的保释金不低,所以,那小伙子最终还是选择坐在拘留所里候审。初到美国,这件事确实使我感到很意外。   
/ @. ?) {; G3 N) E: y5 d3 _
7 g: u% f2 K  Y2 B, x- P- W# x  L# E' E2 B( D
随着在美国住的时间越长,越发现这里法律法规远比中国多得多。大大小小的公共场合行为细节,都有各种"法"在那里照管着。尤其印象深刻的,是这里执法很严。一旦违法,不管"违"的是作为一个新移民看上去多么微不足道的"法",都没有什么通融余地。一旦给警察逮个正着,没有什么人向警察求情或是陪笑脸的,因为这都白搭。更没有谁吃了豹子胆给警察递钱上去的,因为摊上"贿络警察"的罪名,事儿可就大了。一般都是公事公办,该接传票就接传票,该接罚单的就接罚单。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涌进美国,却还是能够维持不"乱套"的重要原因之一。    & L  R$ `% Q' u& f: Z1 g$ H

6 U. U' W/ F# U: }4 }+ s8 d  V
  l& w2 J: w# v(2)喝酒也是犯罪  2 Q' u  A6 ]8 o5 ?* F6 Q
/ ^' Z4 N; R% Y. S% y2 y, L4 f
因为原来的法制基础很强,可以有能力把一些"不定因素"迅速纳入原来的法制轨道。 除了联邦法律之外,各个州,市,县,镇,都有它们各自的法律。从一个新移民的眼光来看,一切都是相当严格的。我是从一个以"酒文化"自豪的国家出来的,一开始感到反差特别大的,就是有关"酒"的法律。
& B0 y% u* \$ K, C9 R2 e/ s8 G+ z1 _6 \. |  M" q6 X
7 P* E, `$ K- G) u
比如说,几乎所有的州法律,都不允许卖酒给21岁以下的年轻人。在纽约市都是如此。由于执法很严,所以,即使是中年人去买酒,都会被要求出示驾驶执照,因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,可以确定年龄。如果让警察看到一个21岁以下的年轻人从你手上买到了一罐啤酒,你肯定得去法庭。一个朋友在餐馆打工时,就是因为一时疏忽,没有查看驾驶执照,就卖了一瓶啤酒给一个看上去很"老相" 的年轻人,被传到法庭,判罚了500美元的罚款。
) j" x7 M6 c+ R6 _, s' w& t5 c, b3 J) y+ `4 X
' `3 V7 R7 v# O; t# t
当然,这并不是说,在美国就没有21岁以下的年轻人喝酒。这个年龄的年轻人是最有逆反心理,也是最想做一点"违禁"的事情的,这种情况全世界都一样。但是在美国,他们如果这样做的话,不能毫无顾虑,万一给警察抓住,也只好认罚。每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海滩上,警察总能抓住一批这样的年轻人。 ( l8 w+ W6 ^* y, b  O. R' |

% C' b" V& ~; k. U
& [5 G% D9 D1 A9 K9 U8 D另外,商店在周一到周六,晚上十一点以后不准卖酒,星期天商店整天不准卖酒。每周休息两天。人的活动显得相当有规律,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松玩的时候,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剧减少。也许,当初立这条法,也是让大家在这一天收收心,好好休息,准备迎接下一周的工作吧。
2 ~/ ?% C" |6 G8 h8 J
/ K2 E! `5 K# A" V* D! L同时,法律规定,不允许在工作时间喝酒,因此,你不会看到美国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时喝啤酒,因为午餐时间也在工作时间之内。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喝酒,因此,在公园里野餐,你只能带些不含酒精的饮料。甚至在大街上你拿着一个打开的酒瓶都是违法的,不管里面是空的,满的,还是装了半瓶酒的。同样,在汽车上,在驾驶员伸手可及的范围内,有一个打开过的酒瓶,也是同样违法的,哪怕这只是一只空酒瓶。由于执法很严,一般人都很小心,我记得有一次,我们的一个美国朋友要搬到其他的州去,大家在一起聚会送他。有一个女孩子送了他一瓶好酒,他当场打开让大家尝尝。分手已经近半夜了,他拿着那剩下的半瓶酒上了车,但是马上就跳了下来,把那半瓶酒放进车后的行李箱,对我们笑笑说,"我可不想惹麻烦。"   $ e- B, t7 u0 A4 F1 ]

9 X4 ?' B, Z9 E
! h, |  t# I6 ]. a7 M: K7 o5 ?' ~5 |在所有的发达国家,美国大概是一个对酒管制最严的国家。也许,这和美国的历史也有关系。美国最初的一批移民,是受到英国宗教迫害逃出来的清教徒,他们比天主教徒更重视对于"十诫"和其他宗教诫律的实行,更重视"修身养性"。 8 w6 V! V$ N9 h4 E. @9 F" K

, p$ @; c* Z; N1 G  |2 {4 P7 w4 \0 M/ s( S( c7 {
因此,在美国历史上,曾经有过一个完全禁酒的时期。后来,随着时代的发展,完全禁酒已经不可能做到,绝对禁酒的法律反而给酿私酒和走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机会。因此,才逐步有所放开。但是相比之下,依然是管制严格的。在现代社会中,由于公路和汽车的发展,人们移动的速度已经大大加快,美国法律对于酒的严格管理,确实有效地减少了由于酗酒而产生的车祸。   
" t# d3 k: X& W$ t
  H9 {! F: _, P+ X, {$ L2 {
0 L$ f$ p# [" H1 |二,在美国,每年受虐待的儿童达90万   . j- g; v' K( T) L6 x7 Q  F

5 A4 H) \* n# [4 w- \据《太阳报》报道,美国每年每10万青少年中有1.98人被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杀害,马里兰州的比例更高,每10万青少年中被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杀害达2.4人。   " p% x/ q( M4 l: s( L' P2 m3 Z7 x, z

  I9 }7 K) Y; D" m6 q2 M6 A: C& u
当然并不是仅仅与酒有关的,才有那么多"法"。美国法律的触角几乎伸到每一个角落。在美国,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,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。离开学校以后,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,必须托给别人照顾。所以在美国有大量的各类托儿所,念中学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别人照看孩子,也是她们"打工"的一项重要内容。  $ Y& s4 r+ g  D7 `

. \+ J- W' N8 M# w5 M
7 }7 ]2 W+ z0 W. v+ ?; K发生过一对中国留学生夫妇的婴儿被政府收走的情况。婴儿的母亲出差,父亲临晨被孩子吵醒,在换尿布冲洗孩子时,两次失手使孩子从手中落入浴缸。此后,孩子一直啼哭。这位父亲到下午三点,看到孩子依然哭闹,怕他有伤就带他去了医院。医院发现孩子有骨折等问题,了解整个过程之后,马上就去报警了。孩子治疗之后就由政府暂时收养,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。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,还可能面临"虐待罪"的起诉。  ' l. [. W/ B9 {- A
6 _* ]. [" b4 F9 A+ ~/ o! _
( O/ @$ E+ H$ ^# `# s& \
中国人的"虐待"概念,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。但是在美国,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,它是不考虑动机,只察看行为和后果的。它自有它的"法律逻辑":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,却长达近十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,美国法律认为,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"被虐待"。在这件事情上,还可以看到一般华裔的观点和美国法律的差异。华裔同情的焦点几乎全部在这一对"不幸的父母"身上,觉得他们孩子已经被带走了,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,确实不幸之极。但是,美国的法律在这一类的问题上,关注的焦点几乎全部在孩子一边。它也有它的道理:孩子还不能保护自己,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。  ' t7 S7 d3 t5 r0 `! V: o, ~
  b% B4 P- h% X0 B7 O

' _* _1 r5 \, ]; e; e: ^# `- r- Y0 ]& x  k( S
(3)给不听话的孩子一巴掌,那绝对是犯罪行为  0 P+ L) n5 L8 m+ d5 Z$ b
1 a( v; P# r9 c+ W0 _$ c

9 s* ]8 G( y' `, R7 Z  N4 A有许许多多我们在中国司空见惯的事情,在这里都是"违法"的。比如,孩子哭闹,家长上去给一巴掌的话,是违法的;在公共场所发生争执拉拉扯扯的话,也是违法的。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,周围看到的人很可能马上就去报警。也许,正因为这样,我一次也没有在公共场所看到过这样的情况。
学会爱,懂得爱
加拿大伦敦中文黄页

387

主题

893

帖子

5

精华

论坛元老

Rank: 7Rank: 7Rank: 7

积分
3933
威望
2670 点
资产
5370 金币
注册时间
2010-5-25
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3-21 20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(4)在美国,连腰缠万贯的大老板也没有自由,何况普通老百姓?
  T1 B4 e! b" c
8 L: J/ s4 C: T; D! @: c! A7 W9 m$ }" k2 o
  q$ \8 A9 x( \: u$ u
那么,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,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?   w6 Z  m% l5 U

# x* D( G2 `( _6 T9 P4 B7 W( G. p$ j5 J! _; r* U* R) R/ ^

* u$ p$ |$ P+ |3 W举一个例子: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,雇主问你的年龄,是违法的;问你是不是有什么残疾,是违法的;问你的婚姻状况,是违法的;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,是违法的;问你有没有?所填的正常表格,上面总是有年龄,籍贯,性别,民族,本人成份,家庭成份,何时入团,何时入党,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,如果,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么一张表格,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 "咱们法庭上见"了。这是怎么回事呢? & c. x/ y+ k7 f) F2 ?' M0 B# t8 o
3 c' P3 C0 e$ q4 f! y7 G: l* Z: N
' q& r5 Z: L- Z( A

' [9 d& ?) f. k* R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。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在那里骚动不安的年代。对于美国,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。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,非常非常不同。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,它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。 ) P0 m8 X0 {) x( ]  R1 f

. y9 V  q. l" b$ _9 }( a/ k
8 H; L9 V- K+ k9 ]: p
6 x7 f, m' x6 @在六十年代之前,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的。但是,此后,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,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,比如少数民族,妇女,残疾人等等,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。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。
3 `1 ^) Y- c  |% Q* y, w3 N( j& e8 u

; B  s( V4 u5 R" D# o& d8 B$ h( G: ]# M/ e% K1 z% Q
, P/ e: f& `- c/ R2 q, V

* |  L# h. Q$ Z4 y: N9 Q# [1964 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,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,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,宗教,肤色,性别,以及他的移民背景(母国),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。因此,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,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"移民歧视","种族歧视",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……等等,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,都是违法的。所以,干脆法律规定,这些问题都不准问。
: K" n+ {2 K- h) W  ~
/ ?. }! I0 b3 ]$ ^5 t6 N
( ?: p* `' n4 D) F* `$ ^. H; T# Y* a/ _" ]+ b. J. d

! h. L) l! B. e2 n  q  f! K
8 i% Y8 H# q+ y  o' x$ [1967年的"雇员年龄歧视法",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,从此,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。
2 p+ q& X/ Y/ i# d
% _* x' V; s5 {, b6 r9 e( C
. R- L7 N* Z1 N7 n& s$ N+ B) z3 ]6 }3 d! X- W9 T8 P
到了1972年,美国又制定了着名的"平权法案",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,都必须在招工,技术培训,升迁等机会上,给弱势群体一定的比例。否则,是违法的。顺便提一下,平权法案还扩展到大学招生。例如,美国的大学招生,是没有体检这一关的,有残疾的年轻人在平权法案的保护下,比一般的年轻人更容易入学。我特别提到这一点,是因为我考大学时,就有一个一起工作的年轻人,考得非常好,却因为一只手有一点残疾而落选,我已经不记得他的名字,却无法忘却发录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。这真是很不公平,华罗庚还脚有残疾呢,凭什么他就不能上学。执行这个法案也产生许多问题,这我想以后再向你介绍。
* m) k2 S6 y9 U! w; O
9 Z. Y; _" l0 a+ {" k% F) y
) u6 l& ?+ Q/ M9 ~. q& W9 h8 |. Z! R6 T! o

- D; K/ N" [  |) i( i5 t# L
0 N8 o2 J( E; I% J. k1990年,美国又通过了能力缺陷法,不仅涵盖了有身体和智力缺陷的人,还涵盖了有传染病的人。雇主不仅被要求不准歧视,必须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,还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。例如助听器,助读器,等等。比如说,一名雇员被查出有爱滋病病毒,只要他的病尚不影响工作,雇主不得解雇他,还必须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传染的条件。否则,是违法的。 . `1 T6 A5 D$ p# W: h5 t, F

7 s; `( P) u) A: g9 P8 P* |1 `4 H3 S. e8 s; n2 V

" y+ `' x  x4 R0 D, f! T; S. j/ T5 X$ S" C) d

; G/ H5 s  b( f$ R8 b% K1991年,美国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权法案。把雇主和雇员在发生民权官司时,提供证据的负担重新放到雇主一边。这是怎么回事呢?比如说,雇员告雇主性别歧视,那么,法庭当然需要证据。证据是有两方面的,一是雇员拿出受到歧视的证据,二是雇主拿出没有歧视雇员的证据。如果,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员一方,那么,雇员如果拿不出受到歧视的充足证据,就判雇主无罪。但是,如果法律规定证据的负担是在雇主一方,那么,雇员不必提供充分证据,而是雇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雇员,只要雇主拿不出这样的证据,那么,法庭就可以认定你是有歧视行为的。当然,证据的负担在哪一方面,就对哪一方面要求更高,更不利一些。
9 ?6 ~3 D+ ^( s. e6 z# P" y8 }7 @& V' |% W+ Q
) `& I% w. {7 X9 ^$ X' W, x* k4 `

# s8 C8 e# Z0 m: y80年代,最高法院在判这一类案子的时候,比较倾向于保护雇主的利益,证据的负担也要求在雇员一边。 * ^( V# u. I* A" ?

6 L$ L3 _0 [, V) Z* R  E0 G% [& V5 \
1 ?) G/ V2 \# [
91 年的民权法,就是以立法的形式纠正这一倾向。最利害的一招,是该法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,如果雇员由于其种族,性别,年龄,宗教等等原因受到歧视的话,可以向雇主提出精神伤害的惩罚性赔款。后来,就发生过一个保险公司的全体女职员联合起来,告老板在升迁问题上性别歧视的,胜诉之后赔偿金额几乎是天文数字。前几天,又有一个体重300多磅的汽车零件公司管理人员,被解雇后告老板体重歧视的,也在胜诉后得到高金额的赔偿。由于执法很严,因此,在美国当上老板之后似乎也并不"自由"。 2 H- P. a# X7 H
3 u  A% h( l4 [6 u' T9 t7 o

6 l$ `) ^0 V/ J1 Q. E  }- X4 O( q& w1 Y' t3 D- P! ~  d
$ `! K1 y" l2 u  [2 O1 R
) D0 P# G$ R/ V$ a
三。美国性侵害犯罪泛滥成灾
7 v2 Y. v  t0 B( a- L& F
+ l% b, I' E' M) b( I% Q$ x: Z. v6 P* L
* t; r% Z( t  Z/ m6 {8 e8 u# F在中国的时候,人们都对美国的"性开放","性自由"留有深刻印象。但是,对美国的另一面几乎没有什么了解。介绍美国的一些有关"性骚扰"的规定。禁止性骚扰也是民权法的内容之一。如果你进入一个美国公司工作,尤其是一些大公司,工作场所都有一些严格的行为规范。你看到这里,也许会以为一种非常严重的"骚扰行动",才会被称为"性骚扰",实际上,从一个中国人的角度看,好象并不是如此。
2 w0 Y- B9 e' S2 g( I; |+ G9 |9 B1 `( T+ p, _2 \: e2 e6 X

3 Q  e- {$ z1 I' j% M曾经看过一个大公司的规章制度,厚厚一大本,其中就有按民权法所制定的禁止工作场所"性骚扰"的很多规定。比如说,不允许在工作场所张贴裸体照片。美国人是非常习惯在自己的工作环境里放一些私人照片和装饰的,一般的办公室,其主人都会放各种放大的家庭照片,还有各种自己喜欢的装饰画和照片,五花八门,什么都有。但是如果放一张裸体照,就属于"性骚扰"的范围。
, x; N0 o# n' [% d2 z
9 `$ O: _4 j. T( R- v( H! {8 [, D# b% t; l& P! }3 A! F
这条规定甚至严格到如果你在自己更衣箱内侧贴裸体照,都在被禁止范围。又比如,在工作场所说脏话也属于"性骚扰"范围,哪怕是顺口溜出来的也不行。对于开玩笑也有明确的界限,规章制度认定,不同的性别对于一个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,对于一个"玩笑"是否属于"性骚扰",它的确定,以听这个"玩笑"一方的感受为标准。也就是说,你在开一个玩笑的时候,不论你自己认为是多么"无所谓",只要听这个玩笑的人认为听了不舒服,认为你是在"性骚扰",就可以确认你是"性骚扰"。对于管理人员要求就特别严格,如果和自己所管理的工作人员约会谈恋爱的话,公司规定其中一方必须调往另一部门工作,并且明文警告,这样的情况有可能影响管理人员的前程。同时,制度中还有对发生了"性骚扰"的情况之后,被"骚扰"者如何向上投诉的指示,指定向一定的部门和负责人提出告诉。接受告诉者有责任代为保密,并在规定的天数内必须给出调查和处理的答复。但是,如果已经告上法庭的话,公司不再有代为保密的责任。
% [( Z. |4 f, u/ J! f' g) S8 c
0 K( G1 g* _! e1 M* A0 y# y+ }
5 F5 J/ R7 |9 p: _1 i7 M* f1 U* J* v; f+ o1 d# U: f" \
6 ?% \0 K( m# L4 v
8 U4 Y& T3 }* j. S$ f5 S& ^
(5)在美国没有亲密无间的感觉
; K3 O# r. F9 R3 J" M
" S3 k5 H5 b, F0 R: P4 v$ {- i( v3 y5 }+ e/ t7 {, }. a5 G5 P
实际上,美国人对于"接触",是远比中国人敏感的。概念也不一样。时间长了,我们也习惯了和美国朋友在见面和分手的时候拥抱,不论男女,一切感觉都很自然。但是,在不太熟悉的人之间,美国人的个人空间要求相当高。我第一天到美国,就发现他们从我身边走过,常常还在两尺距离之外的时候,已经在对我说"对不起"了。因为,他感觉已经侵犯了我的空间。在邮局排队,人们之间的距离也会拉得很开。当然在地铁里,尤其是大城市的地铁里,无法做到距离拉开,但是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,距离会十分自然地马上拉开。更不要说互相"接触"了。
1 q% j- T9 a) @' N( I7 ]2 L/ o! X- T, e
6 r3 Q9 ]8 F; H+ k. i. `- b
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人,是一个个不同地区的人们共同生活的公约,地方法律的改变,往往需要经过当地的公民投票。一些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,更要由立法来决定。
学会爱,懂得爱
加拿大伦敦中文黄页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15

主题

76

帖子

0

精华

注册会员

Rank: 3Rank: 3

积分
102
威望
0 点
资产
374 金币
注册时间
2010-5-10
发表于 2011-5-27 15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难怪感觉在中国又太没法了
加拿大伦敦中文黄页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22

主题

114

帖子

0

精华

注册会员

Rank: 3Rank: 3

积分
148
威望
1 点
资产
508 金币
注册时间
2011-1-29
发表于 2011-5-29 07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No free is for free
加拿大伦敦中文黄页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广告合作(Contact Us)|关于我们|小黑屋|手机版|Archiver|加拿大伦敦华人网

GMT-5, 2025-2-25 16:08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 Licensed

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